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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
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
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
法律意见书
大华律股见字(2002)01号
致: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》(简称《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(2000年修订)》(简称《规范意见》)及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、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公司)和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(简称本所)签订的《法律顾问协议》,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(简称本次股东大会)。
本所律师根据《法》第十三条及《规范意见》第七条的要求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,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: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
根据公司2002年4月8日三届三董事会议决议及其公告,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在《中国报》、《大公报》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。
经本所律师核查,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、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规范意见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。
二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
经本所律师核查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:
1、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。
2、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人,代表股数 万股,其中A股 万股,B股 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 %。
3、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。
本所律师认为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三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。
四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
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,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、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列明的《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》、《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》、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》、《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》、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》、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》、《董事会议事规则与治理准则》、《监事会议事规则》、《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报告》、《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报告》、《关于董事变更的报告》、《关于聘请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》;上述各项报告、议案和选举,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法定总数以上有效通过,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;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。
五、结论意见
基于上述事实,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、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、合法、有效。
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,副本三份。
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
经办律师:包敬欣
2002年5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