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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代码:000530、200530 简称:大冷股份、大冷B 公告编号:2016-022
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
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特别提示: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、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,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。
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(一)会议召开情况
1、召开日期和时间
现场会议:2016年3月29日(星期二)下午3:30
网络投票:2016年3月28日-2016年3月29日。其中:
(1)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16年3月29日上午9:30-11:30,下午1:00-3:00。
(2)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16年3月28日下午3:00 至2016年3月29日下午3:00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2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公司八楼会议室
3、召开方式: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。
4、召集人:公司董事会
5、主持人:纪志坚
6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。
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6年3月11日《中国报》、《香港商报》。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16年3月23日《中国报》、《香港商报》。
(二)会议出席情况
1、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
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,所持表决权121,988,671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60,164,975股的33.87%。
其中:
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,所持表决权121,978,771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60,164,975股的33.87%。
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,所持表决权9,900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60,164,975股的0.0027%。
2、A股股东出席情况
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,所持表决权83,231,923股,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5,164,975股的33.95%。
其中:
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,所持表决权83,225,223股,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5,164,975股的33.95%。
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,所持表决权6,700股,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5,164,975股的0.0027%。
3、B股股东出席情况
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,所持表决权38,756,748股,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5,000,000股的33.70%。
其中:
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,所持表决权38,753,548股,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5,000,000股的33.70%。
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,所持表决权3,200股,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5,000,000股的0.0028%。
4、其他人员出席情况
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。
二、议案审议表决情况
1、议案的表决方式: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、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。
2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,经过逐项投票表决,通过了如下决议:
1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
2、关于对国开发展基金专项基金提供担保的报告
公司董事纪志坚、徐郡饶、公司股东大连XPJ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关联股东,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。
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刊登在《中国报》、《香港商报》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董事会议决议公告。
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1、律师事务所名称: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
2、律师姓名:包敬欣、马男
3、结论性意见:
“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网络投票细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” 。
四、备查文件
1、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;
2、法律意见书;
3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16年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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